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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成績之考查辦法
第一條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並標示甲、乙、 丙、丁之等第。
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考核之實際
分數、出席考勤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
得分數,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另由學校予以獎勵。
第三條 導師考核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部頒之「訓育綱要」、「民族精神教育
實施方案」、「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國民生活須知」等規定,並
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 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依下
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分數。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三.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四.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五.輔導室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六.學生校外活動之資料或紀錄。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導師考核之實際分數依下列各款予以加分:
一.達九十五分者加五分。
二.達九十分而未達九十五分者加四分。
三.達八十五分而未達九十分者加三分。
四.達八十分而未達八十五分者加二分。
五.達六十分而未達八十分者加一分。
六.未達六十分者不予加減分數。
第五條 操行等第之評量
一.實得分數達八十分者為甲等。
二.實得分數達七十分而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實得分數達六十分而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實得分數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六條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學期全勤(無曠課、事假、病假、遲到)者加三分。
二. 榮譽章一枚加0.二五分。
(榮譽章2個=優點1個,榮譽章4個=嘉獎1個,
榮譽章8個=小功1個 ,剩餘的以分數計算)
三.曠課一小時者減0.五分。
四.事假一小時者減0.一分。
五.病假一小時者減0.0五分。
六.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減0.二五分。
七.集會無故缺席者減一分。
八.集會請假者,以事假、病假二小時予以減分。
九.喪假不予減分。
十.每學期事、病假併計超過全學期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十一.第一次累積曠課達一星期(其間未經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者
著記大過乙次,第二次再累積曠課達一星期者另著記大過乙
次,依次累計,屢誡不悛者,則予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一.獎勵:
1. 記優點。2. 記嘉獎。3. 記小功。4.記大功。5.特別獎勵。
二.懲罰:
1.記缺點。2.記警告。3.記小過。4.記大過。5. 特別懲罰。
三.學生所受獎懲,須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中,如其懲罰達大過
者應隨時以書面通知家長。
第八條 導師於考核操行成績時,獎勵部分以不超過小功乙次為原則,
懲罰部分得報請訓導處議處。
第九條 學生獎懲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優點者,每次加0.五分。
五.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六.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七.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八.記缺點者,每次減0.五分。
九.記儀容不整者,每次減0.五分。
十.學期中若累計三次小功或三次小過者,以大功乙次或大過
乙次計算,均以加減七分為計分原則,不重覆加減分數。
第十條 操行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應經訓導會議為
退學與否處分之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十一條 經留校察看處分之學生,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章有關
規定處理,但達記過處分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