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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的職務
導師是整個教育工作的推動者,茲將中學導師的職務概述如下:
一、 一般行政事務:
1. 協助學校推展校務工作,以貫徹學校行政。
2. 配合宣導及推行有關政令。
3. 出席各種有關會議及集會。
4. 執行各種會議有關之決議。
5. 其它有關配合執行事項。
二、 教、訓有關事務:
1. 協助教務、訓導單位,推展各項教育訓練工作。
2. 配合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公民教育、時事教育、社會教育、安全教育…..等有關活動。
3. 簽報、協辦學生獎懲事件。
4. 辦理本班學生考評及德育、群育成績。
5. 核辦本班學生請假、休學、轉學等事項。
6. 擔任輪值工作。
三、 學生團體訓練事務:
1. 主持本班班務。
2. 輔導學生組織班會推行自治活動事項。
3. 召集本班學生,集合講話或團體訓練。
4. 切實指導全班共同性缺點,俾能養成良好班風。
5. 指導本班學生思想、學業及身心等事項。
6. 指導學生編製壁報刊物及閱讀課外讀物、寫作等。
7. 推動學生組織各科研究會,以蔚成良好讀書風氣。
8. 指導學生舉行討論會、演講會、聯誼會及其它社團活動,以培養師生感情。
9. 協助管理組檢查學生儀容、整潔及有關生活輔導事項。
10. 處理本班輪值事務。
11.預防並處理本班偶發事務。
12. 領導本班學生校外學習活動。
13. 領導、鼓勵本班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競賽及社會服務。
14. 指導學生校外生活規範。
四、 學生個別指導事務:
1. 暸解學生的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作為個別指導的基礎。
2. 對於學生的思想、行為、學業、身心發展及特殊潛能應有正確認識,以便因材施教。
3. 應與學生廣泛接觸,隨時隨地適當指導其做人處事之道,並經常個別談話,將平常觀察所得,擇要記載,作為指導之參考。
4. 對於學力較優或較劣之學生,分別施以獎掖或勸誡,並主動為其解決問題。
5. 以愛心、耐心,主動關切、考核及指導學生日常生活中,訓育活動表現。
6. 舉行個別談話及測驗,並協助解決困難。
7. 學生之思想、行動、習慣、嗜好等,有特殊缺欠者,予以適時之糾正。
8. 訪問學生家長或通訊等,使家庭與學校多所聯繫,藉收雙方督促之效。
9. 處理學生糾紛及問題,並設計實施教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