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漢城華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由韓國漢城華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研議小組,依據中華民國國民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及高級中學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配合韓國華僑社會及學
校情形之特殊性訂定。
第二條 韓國漢城華僑中學初中部、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
未規定者,須經本校校務會議參照中華民國教育法令議決辦理。
第三條 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原則,依操行、一般學科、
藝能學科及體育學科分別辦理。
第四條 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第五條 學生成績之日常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八.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九.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 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 其他。
第六條 學期成績為落實實際分數,任課教師將學期成績核算完竣後,繳至教務處,由教務
處以A、B、C、D、F五分制評量其各學科成績在該班之等第,並將實際分數與等第登記於學籍卡中,A、B、C、D為及格,F為不及格,凡成績等第為F者,必須
參加補考,若俟後經補考及格者,於該學科處標示P,表示經補考及格,然不修改其原始等第及原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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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A、B、C、D、F五分制評量等第,依下列標準辦理:
五分等第 班平均 |
F |
D |
C |
B |
A |
0 - 44 |
0 - 19 |
20 - 39 |
40 - 59 |
60 - 79 |
80 - 100 |
45 - 49 |
0 - 26 |
27 - 44 |
45 - 62 |
63 - 81 |
82 - 100 |
50 - 54 |
0 - 32 |
33 - 49 |
50 - 66 |
67 - 82 |
83 - 100 |
55 - 59 |
0 - 39 |
40 - 54 |
55 - 69 |
70 - 84 |
85 - 100 |
60 - 64 |
0 - 46 |
47 - 59 |
60 - 72 |
73 - 86 |
87 - 100 |
65 - 69 |
0 - 52 |
53 - 64 |
65 - 76 |
77 - 87 |
88 - 100 |
70-100 |
0 - 59 |
60 - 69 |
70 - 79 |
80 - 89 |
90 - 100 |
第八條 學生各科(項)成績考查結果,採百分計分法。於每次段考結束後兩星期內,將一
般學科之實際分數及操行之各項紀錄,以成績通知書乙紙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學期
結束後兩星期內,將操行、一般學科、藝能學科、體育學科之實際分數及等第,以
成績通知書乙紙通知家長及監護人。
第二章 操行成績之考查
第九條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標示甲、乙、
丙、丁之等第。
第十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考核之實際分數、出席考
勤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得分數,累積分數超過一百
分者以一百分計,另由學校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導師考核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部頒之「訓育綱要」、「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生
活教育實施方案」及「國民生活須知」等規定,並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
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分數。
一. 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二. 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三. 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四. 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五. 輔導室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六. 學生校外活動之資料或紀錄。
七. 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導師考核之實際分數依下列各款予以加分:
一. 達九十五分者加五分。
二. 達九十分而未達九十五分者加四分。
三. 達八十五分而未達九十分者加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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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達八十分而未達八十五分者加二分。
五. 達六十分而未達八十分者加一分。
六. 未達六十分者不予加減分數。
第十三條 操行等第之評量
一. 實得分數達八十分者為甲等。
二. 實得分數達七十分而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 實得分數達六十分而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實得分數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十四條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 學期全勤(無曠課、事假、病假、遲到)者加三分。
二. 榮譽章一枚加0.二五分。
三. 曠課一小時者減0.五分。
四. 事假一小時者減0.一分。
五. 病假一小時者減0.0五分。
六. 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減0.二五分。
七. 集會無故缺席者減一分。
八. 集會請假者,以事假、病假二小時予以減分。
九. 喪假不予減分。
十. 每學期事、病假併計超過全學期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十一.第一次累積曠課達一星期(其間未經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者著記大過乙次,
第二次再累積曠課達一星期者另著記大過乙次,依次累計,屢誡不悛者,則
予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一. 獎勵:
1. 記優點。
2. 記嘉獎。
3. 記小功。
4. 記大功。
5. 特別獎勵。
二. 懲罰:
1. 記缺點。
2. 記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5.
特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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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所受獎懲,須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中,如其懲罰達大過者應隨時以書
面通知家長。
第十六條 導師於考核操行成績時,獎勵部分以不超過小功乙次為原則,懲罰部分得報請
訓導處議處。
第十七條 學生獎懲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優點者,每次加0.五分。
五.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六. 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七.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八. 記缺點者,每次減0.五分。
九. 記儀容不整者,每次減0.五分。
十. 學期中若累計三次小功或三次小過者,以大功乙次或大過乙次計算,均以加減七分為計分原則,不重覆加減 分數。
第十八條 操行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應經訓導會議為退學與否處分之
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十九條 經留校察看處分之學生,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章有關規定處理,但達記
過處分者應予退學。
第三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二十條 一般學科係指除體育、電腦、音樂、美術等各學科而言。
第二十一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兩次段考及一
次期考之定期考查。
三. 每次段考、平時考查、期考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 學期成績為兩次段考、平時考查、期考百分比之和為學期成績。
五. 初中部三年級第二學期及高中部韓大班三年級第二學期,僅辦理第一次段考及一次期考之定期考查,所占比例為段考、平時考查各占百分之三十,期考百分之四十,並以段考、平時考查、期考百分比之和為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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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中部回國班三年級第二學期之兩次模擬考試,視為第一、二次段考成
績處理。
第四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二十二條 藝能學科係指電腦、音樂、美術而言
第二十三條 藝能科各項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 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定期考查。
三. 認知、情意部分各占百分之二十五,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體育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二十四條 體育為獨立之學科,於計算升、留級或能否畢業時,不在計算範圍之內。
第二十五條 體育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 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定期考查。
三. 運動技能占百分之六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體育常識
占百分之十。
四. 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出席體育課、課外運動、運動比賽、體育表
演、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等之表現增減其分數。
五. 學年成績之計算,以第一、二學期平均之。
六. 學年成績不及格時,若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而達三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兩學期平均及格者,其第一學期不及格之成績以及格論。
第二十六條 身體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經教務處核准,由體育教師另行設計活動,
其體育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第二十七條 體育學科之學年成績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分。
第六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不可以原考卷測
試),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未達六十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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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之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依下列各款辦理補考:
一. 第一學期成績等第為F者,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辦補考。
二. 一、二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未達留級規定標準者,其F等第之學科於下學
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辦補考。
三. 一、二年級第二學期成績已達留級規定標準者,其F等第之學科於下學
年度開學前一個星期內舉辦補考,以決定其留級與否。
四. 第三款之補考日期訂定後,將記載於成績通知書中。
五. 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等第為F者,另定日期舉辦補考。
第三十條 考查學生升留級,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學年之學科,分上、下學期各以一科計算。
二. 各學科(含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准予升級。
1.各學科均及格者。
2.F等第之學科未達五分之四學科者。
3.已達留級規定標準,經補考後,其F等第並未標示P之學科未達五分之
四學科者。
三. 成績未達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之標準者,應予留級重讀。
第三十一條 考查學生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於三年級第二學期補考結束後辦理。
二. 一學年之學科,分上、下學期各以一科計算。兩學年之學科,以四科計
算。三學年之學科,以六科計算。
三. 畢業成績(含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准予
畢業。
1. 各學科均及格者。
2. 六學期中F等第之學科經補考後,並未標示P之學科未達全學科二分之一者。
四. 畢業成績未達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五. 學生如無法達到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者,經取得家長或
監護人之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成績證明書之發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在學生或畢業生若申請成績證明書時,教務處僅開具五分制之等第成績,
並於各學科等第處標示百分比,F等第之學科經補考及格時,則標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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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若需要實際分數成績證明書時,經教務處同意,可發給實際分數與五分
制等第並列之成績證明書。然F等第之學科雖經補考及格,僅標示P,並不修改其原始分數。
三.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之在學生或畢業生,俟後申請成績證明書時,悉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改及廢止,須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須經校長同意簽署,自發布日施行。
簽 署:
發布日: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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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茲因社會變遷甚速 教育制度亦隨之日新月異
本校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不得不有所取捨 因而組成
「韓國漢城華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研議小組」針對韓國華僑
社會及學校情形之特殊性 相聚一堂 共同討論 嘔心絞腦
集思廣益 經過六次會議訂定辦法(另附) 敬請
校長核定簽署 發布施行
謹 呈
校
長 孫樹義
召集人 蕭相讓
副召集人 蔣誠偉
紀錄 祝振保
秘書 王廷福
委員 譚道經
杜曉雯
于植盛
李賢玉
李愛玲
中華民國九十年 元月 十一日